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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增强继续教育教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推进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培养和培训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的师资以及其他人才,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我院继续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追求的最终目标。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凡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都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 第四条 教学是继续教育的中心工作。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批准不可占用教学时间。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条 质量是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生命。继续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育人。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不断探索继续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成人学习特点,积极完成教学任务。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热情为继续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对培养目标、学制、教学时间、课程设置、教学环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 第八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是: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按照继续教育规律和“成人、在职、业余”的特点,贯彻改革精神,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毕业生达到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毕业水平。 第九条 备专业三年制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教学计划中,每学年安排教学40周,教学总时数(包括面授、实验、辅导、自学),理科不少于1800学时,文科不少于1400学时;“专升本”各专业教学总时数控制在2000学时左右。继续教育集中面授教学每学年不少于30天,每天面授教学时数不少于6学时;每门课程面授及辅导、实验(实习)总学时数应不少于课程总时数的1/3,主干课程不少于40%。 第十条 课程设置是组织教学工作、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开设课程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并本着“确保基础,突出主干,注重技能,适应发展”的原则,坚持“少而精”、“循序渐进”的原则,既能保证国家培养规格要求,又能反映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既能保持课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先进性,又能体现继续教育的实用性、针对性。大专起点本科课程的设置,还应注意与专科课程的衔接,一般以“交叉后续型”为好,既避免照搬重复,又有合理的“梯度”。 第十一条 大专起点本科各专业均应设置少量限制性选修课及专题讲座。选修课要符合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以设置拓宽知识面类、应用类、专业提高类或中学教学研究类为宜,不宜过偏、过窄。 第十二条 理科实验可作为独立课程开设,实验课教学时间一般应不少于相关理论课面授时间的1/3。 第十三条 一般每学期开设课程2—4门,并适当注意主要理论课不要过于集中。各门课程应按照课程结构的逻辑性,循序渐进地安排。课程顺序排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应变动。 第十四条 所设的各门课程均需安排好自学、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合理分配学时。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律要进行考试,并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考试学期及其方式。 第十五条 每年招生计划一经确定,继续教育中心即应拟订教学计划,向所开专业的系(室)征求意见修改后呈分管院长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新开专业或举办跨系科专业时,制定教学计划前,继续教育中心与有关系(室)要做好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要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包括课程、时间、教学环节等具体安排)。在执行过程申,知需调整,应提前由有关系(室)具文报告继续教育申心,经学院同意方可施行。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用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选编教材及自学指导书、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课程各项教学活动均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目的任务、主要内容的范围与要求、时间安排、教学进度以及教学上应遵循的原则等。教学大纲须由有关系(室)组织编写,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四章 教 材 第十九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选用继续教育教材,必须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继续教育教材应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基本内容的深、广度上,相当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材,并充分反映成人教育的特点。 第二十条 学院和各系(室)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自编或参加协作编写教材(包括音像教材),自编或与外单位合作编写教材,应经系(室)领导同意,完稿后应组织专家评审,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教材确定后,无论征订统编教材或送印自编教材及辅导资料,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选用教材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系(室)分管领导批准,送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办理。教材一经确定不应轻易更改,因教材漏订、错订、重订造成教学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由责任单位及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不应转嫁学生。统编教材应提前预订,自编教材及自学指导书、辅导材料须在发放前两个月交付印刷。要研究处理好新生第一学年教材的预订、发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材、辅导资料应在开学或面授前发放到学生手中,继续教育中心应会同各系(室)订好教材计划,积极落实采购(印刷)、寄发等事宜,努力做好教材保障工作。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师资力量和水平是办好继续教育的关键。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应由热爱继续教育、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组成。根据继续教育教学的特点和要求,各门课主要教学任务,原则上应由具备讲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本院专任教师担任;开设专业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教师,必须对该学科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或专门系统进修过该课程。辅导、实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 第二十四条 选派教师工作对保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继续教育教师由系主任聘任,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对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有关系(室)应及时责其改进。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将会同有关系(室)予以调换。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负责编写自学指导材料、制定《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命题、评卷及批改,作业等教学全过程。主讲教师还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辅导、实验(实习)教师承担辅导答疑、协助指导实验(实习)、批改作业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一个班的一门课,原则上应由一位教师担任主讲。确需多人分担时,应注意教学的衔接和教学力量的合理搭配。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应对学生严格要求,热情指导,努力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要依照教学安排与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要积极钻研业务,努力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中,继续教育中心及承担教学任务的系(室),均应有检查、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具体制度、办法,并要认真实施,建立有关档案。 第六章 自 学 第二十九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程自学指导材料的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规定的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木知识。 第三十条 凡选用全日制教材的课程,均须编写“自学指导材料”配合使用,指导学生自学。自学指导材料的内容包括:(1)对教材体系的说明。(2)教学目的、要求。(3)教材内容分析。(4)重点、难点提示。(5)教学时间安排。(6)练习、思考题以及参考书目等。自学指导材料应简明扼要,不宜过细。 第三十一条 各门课程均须制定《自学进度表》,及时印发给学生。《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学生要据此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可根据生源区域范围,在学生相对集申的地方组织学习小组。。学习小组应定期开展交流、讨论活动,起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学习效率和及时反馈教学信息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重视指导自学工作,勤于和善于指导学生自学。应注意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学习惯,保证学习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教师在指导自学过程中,应始终注意学习方法的引导和自学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应对学生自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除检查作业外,还可采取要求学生按期寄《自学情况汇报卡》等措施。 第七章 面 授 第三十五条 面授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主讲教师通过讲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村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并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要严格确保面授教学时数,并根据学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利用寒暑假进行面授时,面授教学每天应不少于6学时。 第三十七条 各门课程面授及辅导、实验(实习)课时应严格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不得随意减少。教师要做到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提前,不自行更改排定的课表,不擅自请人代课。如因故需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均应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室)负责人批准,报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面授工作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布置,各系(室)拟定面授通知,并在面授前两个月报继续教育中心审定。面授通知应对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等各项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一并合理安排。实验课均须安排在本院进行。面授通知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寄发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面授质量的关键。教师应明确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教学特点,注意了解学生水平,吃透教材,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提前撰写好讲稿,做好充分准备。平行班的面授,其教学要求、进度和基木内容应当统一,教师应开展集体备课活动。 第四十条 面授课可设多种类型,如自学提示课、精讲课、辅导签疑课、系统复习课等,或将不同类型结合进行。一门课各次面授任务可各有侧重,但应以重点讲授为主。重点精讲的范围应当是:知识系统性、科学性比较强的章节;自学难度大、不易理解的内容;内容较分散的,须加以归纳,揭示其系统性、规律性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系(室)和继续教育中心要做好面授教学检查和管理工作。加强纪律教育,严格考勤制度,深入了解教学效果及生活情况,积极解决存在问题。面授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填写《面授情况汇报表》,并于两周内报继续教育中心。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四十三条 辅导和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书面等不同形式。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充分利用面授的机会,进行面对面辅导。应鼓励学生随时来信提出自学中的问题,加强信函指导。教师收到学生来信,须在一周内复信解答。信函辅导的来往信件均应登记。 第四十五条 根据教材情况和教学需要,教师可适当编写辅导材料经审批后印发给学生自学。 第四十六条 应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辅导教学,以加强教师的指导作用。但现代化教学手段不能取代面授教学。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解内容。无论何种形式的辅导,都应重在启发,因材施教,力求举一反三,不应越俎代庖。 第九章 作 业 第四十七条 作业是帮助、检查学生自学、巩固和运用知识的重要手段,教师应重视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学生学完每一章节后必须完成的练习,测验作业是学生学完若于章节后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全面掌握该部分内容。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成人特点布置作业。作业的范围应能覆盖课程的教学内容,并做到题型恰当,分量适当,难度得当,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生须独立、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及时上交。凡缺交练习作业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补做后经批准方可参加补考。未做测验作业的一律不予补做。抄袭他人作业或请别人代做的,应当批评教育,不予记载成绩。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此,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对作业申发现的共性问题,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或面授进行讲解。 第五十条 应建立作业交批登记制度。教师对练习作业、测验作业都要登记,其成绩按30%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对缺交作业不能参加考试者,要开据名单交继续教育中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系(室)和继续教育中心定期抽查学生作业本和交批记录,以了解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发现教师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量过少、不按规定批改作业以及对缺交作业不应参加考试者知情不报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十章 实验实习 第五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均应在本院进行。实验课程的课目及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规范和实验要求等应当与全日制相同。实验课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实验或上机指导书,认真设计并组织实施,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实验材料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2、要严格要求学生进行实验预习,对不预习者不允许进行实验; 3、讲清实验要求及注意事项; 4、在实验课或上机课上,教师应始终在现场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在实验或上机时出现的问题; 5、实验完成后,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系(室)主任和继续教育中心应抽查实验报告,监督实验操作,保证实验质量。 第五十三条 实验教学教师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需经系(室)负责人同意、继续教育中心审核。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时数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实验课一般应安排在基础理论课教学之后。实验教学应注意实验方法的指导,加强技能训练,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实习内容应密切配合理论课教学及学生工作实际。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安排、指导和管理工作。实习前应制定实习方案,并经系(室)领导同意、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查后实施。实习后及时总结,并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报告。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实习均要严格考核。系(室)根据其在本课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合适的成绩比例。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实验、实习且履行了请假手续的,有关系(室)应尽可能安排其补课。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六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根据课程的特点,考试、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者兼用。可采用问卷方式,也可采用开卷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应在考前确定,根据考核方式命题,不得在命题后临时改变考核方式。 第五十七条 考试范围应覆盖课程全部教学内容。教师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不能缩小复习范围或圈定考试重点,考前不得做任何暗示。 第五十八条 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一定要严格认真。命题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课程基木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不低于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 命题教师由系(室)负责人确定。命题前要填报《试题审批表况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室)负责人批准,并报交继续教育中心。 第六十条 每门课程要同时准备等质等量等效的三套试题,每套试题应附有答案及评分标准,三套试题由继续教育中心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其它备作补(缓)考用,应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离,试卷由各系(室)指定专人负责印制、封装、保管,并严格履行核签手续。试卷袋在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开启。 第六十一条 在考前复习、命题到制卷、封卷等各个环节中,凡接触试题者,都必须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如有泄漏者,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在考试前,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待取得资格后,再行补考。 第六十三条 要合理安排考场,严格考试纪律,做好监考工作。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查处违纪行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答卷时间。考试终了,要当场清点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纪录表》并及时交继续教育中心备查。 第六十四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教师应在一周内阅完试卷、综合评定学科总成绩、填好记分册并签字,并及时交系(室)。试卷由系(室)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以备复查。 第六十五条 缓考、补考的要求及工作程序与考试一致。其成绩按《继续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专业训练和科研方法的初步训练,使之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主要教学环节。木科生都要独立地按时完成撰写毕业论文的任务。各系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应成立毕业论文指导组,其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选派指导老师,审阅论文选题,检查教师工作,审定论文成绩,组织论文答辩等。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审查论文选题;介绍文献资料;引导研究方法;指导论文写作;评定论文成绩。 第六十八条 应当注意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方法的指导。选题要符合培养要求和学科专业性质。选题方式一般以系提供参考课题与学生自选相结合,选题要经指导教师审查后确定,以保证选题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选题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改动。各系应至少提前一学期布置毕业论文工作,并选派教师向学生讲解撰写毕业论文的方法。应利用面授机会组织学生与各自指导老师见面。 第六十九条 毕业论文的基木要求是:主题突出,论据充分,论述严密,概念准确,条理清楚,结论正确,文字通顺,卷面整洁,格式规范。毕业论文字数(正文),文科应不少于5000字,理科和音、体、美专业应不少于4000字。每篇论文都应写出400字以内的论文摘要。毕业论文应明确规定寄文期限,逾期按缺做处理。 第七十条 有关系对每个年级的毕业论文都应抽取一部分进行答辩,并提前通知学生做好答辩的准备。毕业论文成绩,以评语和评分给合评定。评定按五级记分制。如发现抄袭代做等作弊现象,应及时报告,严肃查处。应建立继续教育学员毕业论文档案,毕业论文由系统一登记、保存,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章 教学考评 第七十一条 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各系(室)应做好继续教育教学考核评估工作。教学考评应形成制度。考评材料应作为重要教学档案,属教师工作的还应复制归入其木人业务档案,教学考评包括教与学两方面。对教师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从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学生学习要通过检查自学、作业、听课情况和考试考查,了解、评价学习效果。此外,应通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十二条 教学考评可采取召开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座谈会,听课,教师教学小结,面授工作总结,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 第七十三条 系(室)领导和继续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应深入课堂听课,要求每次面授每门课至少听课一次;应经常深入教师、学生当中直接了解教学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十四条 学院、系(室)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教学考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充分全面,评价力求客观公正。 第七十五条 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应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课程结束时,应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教研室要认真组织评估教师每学期的教学工作,评估课程教学质量,并把教师的总结和评估结果报系(室)和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应严肃对待、积极配合教学考评,如实汇报学习情况,提供反馈信息,填写调查评估表格。 第七十六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其中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完成任务好,经系(室)或学院考核评定后给予相应表彰奖励。评选和表彰工作由学院或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布置进行。 第七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1、上课迟到或无故提前下课; 2、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3、擅自增减教学内容,减少教学时数或减少面授次数; 4、监考失职; 5、无故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1、旷教; 2、泄露考题; 3、送分改分; 4、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 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系(室)负责人应予批评教育,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要责其做书面检查,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各类教学事故,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材料中记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贵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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