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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各函授站请假,报学校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已录取的专科升本科新生,未通过专科学历认证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处理。取得学籍学生学籍信息修改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短期内不能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录取新生如因单位特殊工作需要,确在短期内无法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如所入学的学校函授站(点)的学生人数不够正常开班,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已录取新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就近函授站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第三、四、五条规定中的学生入学时,如遇原函授站停办、撤消或函授站未开设学生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班,学生可转入学校的其他函授站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入学。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次面授开始时,学生必须在所属函授站办理学年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学年注册,不能随班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和课程考核。 第二章 标准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函授学制与修业年限为: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为5~7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4.5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经补考及格的按及格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补考后仍不及格按最高分记入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 人档案。函授站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条 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等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等级记分制的折算办法如下: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课程考核成绩中,考试或考查成绩占70%,平时的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出勤等综合成绩占30%。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可准许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面授时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或随下一年级课程考核时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者参加同课程的补考,其成绩记分时不作“补考”处理。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核后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衡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一)入学前三年内已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自学考试,交验自考主管部门成绩证明,准予免修免考,其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二)入学前三年内在普通高等学校进修过的同专业同层次同一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者,交验进修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准予免修免考,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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