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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秩序,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9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2014】28号)、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后学籍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专科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读期间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各层次的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专科层次(2.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2.5年—5年。 专升本科层次(2.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2.5年—5年。 本科层次(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8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或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申请》、缴纳学费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3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过程中发现录取信息、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如已注册则取消学籍)。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确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考核,课程学习形式分为网络在线学习和线下集中面授学习两种。考核成绩如实、完整载入“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作为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申请资格的依据,毕业时“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一)网络在线学习:学校提供互联网学习平台,学生可以使用电脑、iPad、手机同步在线或离线学习。学习时间春季(3月1日~7月31日),秋季(9月1日~下一年1月31日)。学生要按照在线学习平台的评分要求进行观看课程视频、阅读电子教材、网上答疑、完成网上作业等学习任务,取得课程的平时成绩。 (二)线下集中面授学习:学校定期组织学生集中面授学习。集中面授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日常业余双休日授课(学习时间为1月10日~7月10日、 7月10日~下一年1月10日);第二种是寒暑假集中面授学习(学习时间为全天学习半个月),第一次面授的课程在第二次集中面授时安排考试。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学院或各函授站(点)管理规定,创造并保持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网络在线学习不超过40%,线下集中面授学习不超过20%。 考查课程成绩,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记载。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考核成绩合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期末考核成绩与补考成绩均计入成绩单。 第十三条 无故缺课、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其中有一项达到学校规定数量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未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按重新考核实际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考试作弊者不得申报学士学位,不得参评优秀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对本专业计划课程具有如下情况,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考课程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单科合格证书; (二)复学、转学、留级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达到学校教学要求; (三)凡取得教育部承认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同层次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学校教学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出具要求免修、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证明),经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点)审批,继续教育学院验证审批后,方可免修、免试。免修、免试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经学校审核批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给予转专业。 (一)学科专长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调整专业,学生在重新入学、休停学、复学或向下编班时没有原专业,允许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要以不跨科类,且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为前提。可以转入教学培养方案相似、相近专业,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学专业未曾学过的课程,转入后必须完成所转入专业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跨科类异动、学习形式异动、学习层次异动者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从外校转入本校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予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第一学期不允许转专业。 (一)转专业时间:注册学籍当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院党政联席会于7月份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于当年9月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申报材料:学生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函授站填写《学籍异动(转专业)情况申请名单汇总》,提交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期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二次转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于注册学籍当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转学者所在函授站填写“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异动(转学)名单汇总表”,转学者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获批后,按转入学校的隶属关系报送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院党政联席会于7月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于当年9月转入新学校学习。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第四条中规定的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因公经单位证明,较长时间不能参加学习者; (四)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如其在参军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则从其取得该校学籍开始,本校学籍自动取消。如果学生在参军期间有违纪或违法行为,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学籍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可以申请连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一)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但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一般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未批准复学不能提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提前复学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生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一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不论何种原因,学习年限(包括休学)超过规定允许的年限者。 (八)在毕业前,对于学生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失去联系,旷课达到一学期或拖欠学费达一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函授站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不能直接送达本人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校园网发布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延长学习年限、毕业、学位、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毕业资格审查时,考试、考查课程仍存在不及格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 (三) 因申请学位,相关课程成绩未达标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延长学习年限条件的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准予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按实际延长时间缴纳相应学费。因第三十四条中(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年的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各类学科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符合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但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校将给予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经学校批准,可在其精力能够承担的条件下,于毕业学年重修该门课程,并重新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学生毕业学年重修不合格课程,并重新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结业学生,学校不再提供重修和重新考核机会,也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可由学校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学生学籍档案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再补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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