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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产生,委员中博士研究生导师占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为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所)或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四)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改革建设等有关问题。 (六)通过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七)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二) 审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人员决定的建议。 (四)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核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六)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实到委员人数应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否则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定或决议。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得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各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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