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5/27 14:06:00  河南成人高考负责老师:王老师   手机:15515712010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和质量保障主体地位,经研究决定,从 2021 年起,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原省招生办公室)不再统一组织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位外语考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现就取消成人学位外语全省统考,切实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9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该办法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根据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国家不再要求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面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专门组织外国语水平考试。按照“谁授学位,谁来负责”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单位自行决定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考核方式根据本校实际决定,可采用自行组织考试或指定并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的方式进行(外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二、切实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的学位授予标准,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力度不减,严禁片面追求高学位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三、严格把控考试质量标准
      自行组织成人学位外语考试的单位要参照普通本科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校本部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严禁交由办学点或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组织。自行组织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明确成绩认定办法,把控考试质量标准。
      四、持续加强考试抽查监督
      省学位办将随机抽查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对考试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混乱的,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将采取质量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督其改进提高;对问题严重、不能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将暂停或撤销其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依规做好信息审核备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学位办〔2020〕8 号)精神和省学位办审核学位授予信息工作的要求,从 2021 年起,各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报告及学位授予名单,须经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应包括当年学生毕业及授位情况、学位外语考试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等内容;学位授予名单应包括学位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读专业、学习形式、毕业时间、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等。
      六、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连续性,此前参加全省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因取消全省统一考试申请学位受到影响的学生,各单位可在正常授予时间上适当延长其授予期限(不得超过 2022 年 6 月 30 日)。各单位要通过校园网、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将本单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最新政策规定及时告知每位学生,特别是在 2021 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过程中,要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外语考试调整顺利实施,防止因考试衔接不当影响学生正常申请学位的情况发生。
      七、其他事宜
      1.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施行,并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报我办备案(通过“河南省学位与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保 证 与 监 督 系 统 ” 上 传 , 系 统 网 址 : http://zlbz.xwb.haedu.gov.cn,须同时上传 Word 版和盖章扫描
      PDF 版)。
      2.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修订与完善工作,及时在本单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并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朝霞,0371-69691299
      陈丹丹,0371-69691782
       
       
       
       
       
      2021 年 4 月 13 日
       
             
附件【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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