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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新乡工程学院202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4/4/4 10:3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新乡工程学院
 第六条 国标代码:13506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函授
 第十条 办学特色:学校设置教学院(部)11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教育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其中河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河南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河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资助项目”1个。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位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洛新新乡片区-河南省新乡市。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777号。学校有2个校区:以三干渠为界分为南校区和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组织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政策要求,组织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生源状况制订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学校编制分专业招生方案,并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按时做好上报与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计划编制和审核完毕后,将及时通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官方渠道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政策与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河南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制订的招生规则,从高分到底分择优录取,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各层次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同意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投档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公开透明、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维护公平”的原则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采取网上远程异地方式开展新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束后,学校将通过新乡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站(http://www.xxgc.edu.cn/jxjyxy)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为:
 专升本 理工类:1700元/生·年;经管类:13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河南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开展新生录取工作。对以新乡工程学院名义违法违规进行新生录取活动的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新乡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继续教育学院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777号
 咨询电话:0373-6330195(继续教育学院)
 监督电话:0373-6330018(纪检监察室)
 学校网址:http://www.xxg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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