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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4/2 12: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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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教办职成〔2023〕281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2021—2025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334号)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3 年9月1日——2023 年 9 月30日 二、评估对象 河南农业大学等 33 所高校(见附件 1)。 三、评估方式及程序 (一)评估方式及评估平台 为推动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评估采用学校自评、线上评估、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使用河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http://jxpg.hnjswlxy.cn) (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材料提交及专家评分。 本轮评估将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纳入高校评估范畴,其中高校评估得分占 80%、校外教学点评估得分占 20%,截止目前校外教学点备案数为零的高校,以高校评估得分占100%核定最终评估得分。省内高校采用线上评估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外教学点在 10 个及以上的高校抽检 2 个、1个及以上10 个以下的抽检1个;省外高校主要通过平台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线上评估,并抽检 1 个校外教学点。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9月 5日前) 各有关高校依据《河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附件 3,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及《河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附件 4,以下简称《教学点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在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2.线上评估(9月6日-9月20日) 专家组对学校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对照《指标体系》及《教学点指标体系》在平台逐条逐项查阅相关材料,并形成初步意见。 3.实地调研评估(9月21日-9月30日) 实地调研采取现场汇报与交流、查阅资料、办学情况调查、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全面了解高校及其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对照《指标体系》及《教学点指标体系》逐条逐项审核确认,形成最终评估得分及专家评估报告。 四、结果应用 省教育厅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委托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向各受评高校反馈评估意见。 (一)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评估成绩低于 60 分的、应接受评估但因高校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的学校,评估结果为“未通过”。 (二)评估结果为“通过”的高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异地设立校外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等。 (三)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高校,视其不具备异地异域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条件和能力,省教育厅将不予受理其异地设立校外教学点的备案申请。对于突破办学规范 和办学条件等问题突出的高校,省教育厅将约谈高校相关负责同志,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新增专业备案、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措施。 (四)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高校,应在评估结果反馈30日内,制订并提交《整改方案》,根据《整改方案》有步骤地完成整改。原则上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高校需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将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给予相应复查结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认真配合专家组,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二)认真细致、廉洁自律。专家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做好个人健康监护。专家组成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人员派出单位承担。 (三)加强衔接,及时报告。专家组要按照时限要求确定具体出发时间和调研安排,参评高校应提前与专家组联络员沟通。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根据调研评估情况及时反馈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 省教育厅联系人: 刘东洋 0371-69691983 王真真 0371-69691878 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 杨 燕 0371-58525092 附件: 1.2023年度河南省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名单 2.2023年河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评估专家组及实地调研安排 3.河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023年8月7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3年8月10日印发附件1 2023年度河南省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 评 估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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