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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成考资讯
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3/23 11:35:00

 

  
  
  
  
  
 辽科院发〔2020〕56号 
 

 关于印发《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
                   2020年9月9日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科技学院函授、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辽宁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审查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省招生考试规定条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清第一学年学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为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在国家学信网上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由函授站、教学点指导学生核对学籍信息(凭身份证号和密码)。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入学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学院对已注册学生实行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均为8年,逾期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章  学籍信息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等重要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思想品德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了解学生实际学业水平。思想品德考核按照第六条内容进行,结合实际表现,毕业前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时确定;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课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情况,采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期初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补考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记。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申请缓考,缓考者可正常补考1次,其成绩按实际填写,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转学者,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材料,由函授站、教学点上报学校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  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进行,且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续课程的学习,所转入专业须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第十八条  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经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除参军退役学生外,应按照当年专业交费标准,向学校交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经函授站、教学点初审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一般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按留级处理:
 (一)学生本人因工作、家庭、身体等原因自愿提出申请,应予以留级;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学生本人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未获批准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交清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初审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申请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并不得申请复学。已交学费不予退还,退学时间以批准日期为准。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未经请假均按旷课处理,考勤结果纳入思想品德考核中。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对有违法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或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五)其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开除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交清学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图像采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及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补考后课程成绩仍有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做好学生入学信息和毕业信息核对审验工作,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成绩合格且办理毕业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其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需补办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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