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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3/14 9:18:00
   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和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军入伍的学生,按第四十条执行。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最低修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的最高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制申请,经专业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延长学制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并参加考试,符合毕业条件者予以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三周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方能取得我校正式学籍。
在学籍电子注册中未通过前置学历资格审核的新生,应于入学后3个月内,提交前置学历资质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如期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新生因病或因工作等特殊情况当年确实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2周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须在每年三月份之前缴清当年学费进行注册,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及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缴费及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月的;
(二)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且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但未如期复学的;
(四)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及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初审,并报请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面授和线上教学活动,平时坚持自学。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低于60)或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及格或通过)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部分。平时考核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的评价,主要依据学生在线学习、参与答疑讨论、作业完成、面授出勤率等环节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价。平时成绩占比不得高于50%。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核资格: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应交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三)旷课学时达线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校外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院证明、因事附有关证明),经专业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否则视为旷考。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不合格,没有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初修考核课程的成绩不合格,准予1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补(缓)考成绩不合格,在最高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可申请重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须向专业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经专业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重修。重修者原则上随当学期所开设课程的班级学习、考核。有在线学习资源课程的重修,在线学习时长可累计。
第二十三条  超过最低修业年限的学生重修课程,需申请延长学制,需按学分缴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重修课程与缓考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学生补考通过的课程百分制按60分记载,五级分制按及格记载,二级分制按通过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考、作弊、违纪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成绩统一按75分记载:
(一)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成绩合格课程,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二)在籍学生如确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或已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时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三)在籍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计算机基础”课。
(四)在籍学生国家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第二十七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八条  免修免考课程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凡要求免修考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所在专业学院、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原件。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并填写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于开学后二周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接到批复后方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免修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学生实施学习预警:
(一)一学期有1门及以上课程(含重修、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旷考1门及以上课程者;
(三)一学期旷课学时达课程线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四)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动力不足等原因影响正常学习者。
对于达到学习级预警的学生,由各专业学院或教学点出具书面通知,由相关管理人员做好谈话告知沟通工作,并留存谈话记录。
第五章 转学、转校外教学点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凡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正当原因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自行联系、提出申请,在征得学校、转入院校和省教育厅同意并结清当年的学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江苏科技大学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经省级成人招办统一招生录取的各类函授、业余学习形式的学生;
(二)有原校录取通知书、录取档案、录取名册复印件、转学证明、已学课程成绩证明(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及本人申请,且学校有适当的专业、班级可供转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转入我校学生,已学课程按照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距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者;
(二)跨层次转学者;
(三)因成绩较差要求转学者;
(四)参加成人高考分数较低,通过政策加分录取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转站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同意,填写申请表,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点学习手续。当学年学费结算工作启动后不再接受转站申请,需顺延到下一学年提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可在同一科类及培养层次内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于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所转专业必须当年学校招生专业计划目录内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省、学校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专业学院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条  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专业学院或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专业学院或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规定最高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2.在最低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3.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学生本人主动申请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学校将在公共媒体或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监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若学生本人不申请延长学制,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中途退学者,学校发放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或遇上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江科大校〔2009〕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附件2: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3: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4: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习地点更换申请
附件5: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
附件6: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
附件7: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
附件8: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呈报审批表
附件9:江苏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免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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