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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成考资讯
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3/7 11:4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合肥师范学院章程》以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师范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符合学位授予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学位,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资格复查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上报省教育厅予以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并报学校批准后,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集中面授时间3天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注册者,由本人申请,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才准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学籍。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科、高中起点专科学制均为2.5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在基本学制上延长2年。
第十三条  学生一律建立学籍档案,其中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报名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成人高考准考证、毕业生登记表、成绩汇总表、奖惩情况记录等材料。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各课程成绩是学生重修、留级、升级和毕业的依据,也是评选优秀毕业生和申请学生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课程考核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标准,着重考核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般采取考勤、作业、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成果设计(制作)、小论文、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或网络考试等方式进行。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2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填报《查分申请表》,查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开课学院和主讲教师进行复查。试卷查阅及成绩更正工作,应在下学期开学前2周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课程实行网络学习+网络考试:成绩由网络学习成绩(40%)和网络考试成绩(60%)组成。其中网络学习成绩=网络作业成绩(40%)+网络学习行为(60%)。
(二)课程实行网络学习+面授考试:成绩由网络学习成绩(40%)和面授考试成绩(60%)组成。其中网络学习成绩=网络作业成绩(40%)+网络学习行为(60%);面授学习成绩=面授到课率(30%)+考试成绩(70%)。
(三)课程实行集中面授+考试:学习成绩=面授到课率(30%)+考试成绩(70%)。
面授考勤实行授课教师点名与继续教育学院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网络学习成绩由网络授课平台自动合成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是学生升级、留级、重修的依据。
每学期成绩合格者,予以正常升级;每学年有3门课(不含3门课)以上考核不合格者,留级;面授课程缺课达1/3以上者或网络课程学习成绩未达网络学习总成绩1/2者,重修;网络课程实施网络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重修;面授课程到课率达2/3以上者,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者,必须事先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每学期开学报到当天,上一学期有3门课程以内考核不及格,且面授课程到课率达2/3以上者或网络课程学习成绩达网络学习总成绩1/2以上者(网络课程实施网络考试除外),给予1次补考。
每年4月份,应届毕业生仍有6门课程以内(不含6门课程)考核不及格,且面授课程到课率达2/3及其以上或网络课程学习成绩达网络学习总成绩1/2以上者(网络课程实施网络考试除外),若本人提出申请,给予1次总补考。
通过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者,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算。申请缓考,被批准后,参加下一学期开学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逾期,学校不再办理补考事宜。
课程考核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前2个月左右,学生可以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规范管理,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和考试时,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附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否则,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和毕业总补考,进行重修。
第二十二条  记分方式。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记分。因课时长需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的学科,均应单独记载成绩。若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课程结业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集中面授结束后或网络课程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进行。
通过自考或普通本专科取得合格成绩的认定:
(一)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同课程的自考或普通本专科成绩予以承认,完整段的课程成绩等值过渡,可以免修、免试。
(二)经审核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学费不减。
(三)成绩认定及课程免修的审核程序:要求免修课程的学生,可在每学期面授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同课程的自考或普通本专科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案,认定免修,发给免修证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不予免修,材料退还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该门课程结业或补考考试资格者,自行参加考试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考核纪律。
(一)学生凭学生证(准考证)准时入场;迟到15分钟取消当门课程考核资格,不准入场。开考半个小时后,准予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重新入场。
(二)闭卷考试除携带必备文具(笔、橡皮、直尺等)和指定文具(耳机、计算器、字典等)外,其他考试有关的物品(学习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草稿纸由监考老师统一发给,学生不得自备。开卷考试只能使用课本、笔记。
(三)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入座;答卷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开考后,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或印刷有误,可举手询问。
(四)考生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离场。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夹带或其它方式作弊者,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差,给予记过处分;考试夹带或其他方式作弊者,情节较重,认错态度差,干扰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受处分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经教育表现较好,在解除处分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七条  课程补考形式采用该课程原考核的方式进行。学生的补考资格由班主任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审定。补考日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补考时,学生一律不得请假,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该诚信守信,对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获取得学历、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发挥专长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合肥师范学院不负责与拟转入学校或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由学生自行与拟转入学校或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准予转专业。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新生报到2周内提交书面申请,预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能转专业:
(一)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二)应当给予退学处理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层次学历;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无衔接班级,视其具体情况,作转学、调整到相关专业或发给肄业证明。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学期未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活动的;
(五)不按时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班主任提出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应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的学籍档案退回其工作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后,合格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仍有1门学科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结业一年内,经重修或者补考合格后,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原颁发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超过一年,学校不再办理重修或者补考事宜。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故难以坚持学习或其它特殊原因,学满一学年以上、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一半以上课程、且课程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因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自行到省级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学信网信息更改后,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省教育厅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当使用学校网络及各业务系统,不得故意攻击、损坏信息化软硬件设施。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住宿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可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表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学生申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如有异议,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一)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申诉人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申诉处理经办人要在复查决定书上注明。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所在学院”指合肥师范学院的二级学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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