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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成考资讯
喀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2/26 11:09:00
喀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弘扬和谐包容、励志图强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普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喀什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刻苦学习,身心健康,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制,以招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高起专和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5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5年,不包括休学年限,逾期不再保留学籍,义务兵除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原则上要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原则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
   2.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3.申请延长学习的专业必须以下一届继续招生为前提。
   4.学生有能力在延长年限内完成所有学习任务。
   (二)申请步骤
   1.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向其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2.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汇总后,交于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办理相应手续。
   4.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编班,由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负责通知学生按时按要求参加学习。
   (三)其他要求
   1.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为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应届毕业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变更,不得参与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2.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安排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完成所有教学活动。
   3.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学籍标注的专业基本学制年限学费标准缴清学费,若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延长学习年限资格。
   4.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缴清基本学制年限学费且成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提出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自治区教育厅规定时间,予以打印、发放毕业证书。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做结业处理。
   第七条 不予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几种情况如下:
   1.学生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学校或公安部门行政处分的。
   2.学生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学业的(身体、经济、时间等原因)。
   3.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
   4.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专业为下一届不再招生专业的。
   5.超过每年规定办理时间的。
   6.已办理毕业或结(肄)业手续的。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入学时必须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必须保证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花名册上的一致。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无论何时,只要查出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出的,取消其学历、学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如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考取当年就读,经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两个月内申请重新入学,经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连续2年未注册的取消学籍,经批准同意保留学籍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注册的及时清退。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即面授、信息化平台学习和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具体措施如下:
   1.学生考勤记录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由班主任负责对出勤情况进行记载和统计,每学期面授/信息化平台学习结束后由班主任统一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的成人教学秘书进行汇总备案。
   2.学生请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并办理请假手续,因疾病或紧急事件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3.学生未请假、超过请假期限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课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4.对于旷课学生,根据旷课节数、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作为考核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载入学生档案。
   5.无论因病、因事请假,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规定修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需事先经成人教育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批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过各种途径学习后通过考核并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所有的免修申请均应在相同层次、相同专业和相同课程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课程免修,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专业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免修课程成绩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经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免修资格。
   第十六条 若学生的免修申请未被批准,则应参加该课程正常教学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对应修课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可以免修,登记成绩时记录原来已获得的成绩结果,并注明“免修”字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学生原来已学过、成绩合格、并与现在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2.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五年内再次入学,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经学生申请和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审核认定,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予以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可申请的免修课程数量不得超过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实践课以及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免修方式取得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批准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某一课程的部分内容。对于因转专业、复学、重修所造成的听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不能保证按时听课者,可对允许免听范围内的课程申请免听,经批准,均允许免听。免听范围如下:
   1.除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实践课以及任课教师确定不宜完全通过自学掌握的课程或内容以外,其它课程均可申请课程免听或部分内容免听。
   2.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三天内办理相关免听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免听资格,须参加该课程所有的正常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可以免听的学生,均应按时完成该课程其他相应的学习任务,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缺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向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正常考试不及格、缓考不及格或缺考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除外),给予补考机会,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不能按期参加补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与缓考同步进行。“补考”由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统筹安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完成补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补考仍不及格者、缺考者或因其他情况未取得成绩者(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除外),可于毕业前给予集中补考机会,成绩册上注明“集中补考”字样,“集中补考”由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统一安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当年相应课程的考试,按取消考试资格来处理:
   1. 因请假等原因,在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由任课教师认定在一学期内旷课次数达到三次或以上者。
   2.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1/3或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制者。
   第二十五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汇总,经学生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主管教学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七章 重修与重选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及时检查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考勤等情况。考试前,在各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主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如果被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正常考试、补考均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应在相邻年级开设同一门课程时提出重修申请,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正常考试、补考均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重选。如果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没有开设相同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重选同一课程模块内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九条 重修和重选课程原则上要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不能完成必须延长学习期限的,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重修和重选课程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学籍标注的专业基本学制年限学费标准缴清学费,若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重修或重选资格。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若有学生需要转学的,遵照新教学〔2017〕6号《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转学受理工作,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有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2.学生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的。
   3.学生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
   4.在读学生因调到异地工作等原因,需要转入当地学校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不满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已经被原所在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1.学生转入喀什大学,应按照教育部《普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将转学相关材料交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取得喀什大学正式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编入相应班级继续学习。一般新生班和毕业班不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转出喀什大学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喀什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转学确认表”,上交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
   (2)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接到学生转学申请后,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将决定书送达至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但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须有相关证明)的。
   4.在读学生因调到异地工作等原因,当地有喀什大学的函授站(教学点),但没有其原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2.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转出专业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3.艺术类考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4.文史类考生入学后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5.根据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6.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1.转专业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2.学生办理转专业程序如下:
   (1)学生先认真如实填写“喀什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于其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
   (2)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接到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3)由继续教育学院给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并给学生本人、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出具书面通知单。
   3.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被批准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
   4.已办理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其中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学生毕业时达到转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应的证书。
   第九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需要中途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休学以本校所开设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下届不招生的专业,一律以退学或转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或修养超过六周的。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课时量三分之一的。
   3.因服兵役,暂时无法进行继续学习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因工作被派往边远地区工作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两周内向其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复学后所在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对因教学计划调整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必须补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立即离开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做好个人管理,如发生任何事故,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一概不予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复)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喀什大学成人教育休(复)学申请(确认)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2.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本人、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出具相关书面通知单,办理相应休(复)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3.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某些特殊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未按学校规定如期缴纳学费者。
   7.凡被学校取消学籍或者按退学处理者。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具体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决定批准退学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退学的学生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网页上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包括以公告形式收到)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费工作按照《喀什大学成人教育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执行,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单位,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及在校各种关系。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正常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交清学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正常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审核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作延期毕业处理。
   第五十条 延期毕业学生应在申请延期毕业之日起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或重选所有不及格课程,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延期毕业后重修、重选课程仍不及格者,不再发放毕业证书,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延期毕业申请。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常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核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具有正常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学校批准退学者(不含被开除或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若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并附已学课程成绩证明;若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或被开除学籍或未经学校批准而自动退学或被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具有正常学籍的本科毕业生,若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情况按照《喀什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只能办理一次。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校予以奖励。“优秀毕业生”每届毕业前评选一次,具体办法按照《喀什大学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申请学位等作出限制。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或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5.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6.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论文、买卖毕业论文者。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8.其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以开除的。
   第六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章 申诉及其受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权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生权益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花名册上的不一致造成学籍问题不能正常就读或如期毕业的,可以向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交申诉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经审核认可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者,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喀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关于补办毕业、学位证明书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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