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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成考资讯
大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考试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2/23 11:14:00
   
考试是检查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考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大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由大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办学单位共同组织完成。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考试的具体部门是教学科。
   1.凡属我校各级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员的期末考试(含补考、缓考)、毕业综合考试、学位外语考试等,均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负责组织和管理。
   2.每次考试,各办学单位均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设主考、副主考、巡视、考务员等,负责组织本次考试工作。
   3.每次考试,各办学单位均应做出本单位的具体考试日程安排(含考试时间、考场、监考教师等),并对考试日程安排进行通知和张榜公布。
   4.每次考试,各办学单位均应严密认真组织,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检查和督促主考、副主考的工作情况。
   2.检查和督促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考务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检查和督促考生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二)主考(副主考)
   1.全面主持本考点的工作。
   2.安排、检查和督促本考点考前召开考务会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等。
   3.督促、检查试卷的保管、分发、回收和装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4.负责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负责总结、评比、奖励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三)巡视人员
   1.负责检查监考教师执行考纪的情况。
   2.督促监考教师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3.负责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监考员的违纪失职、考生的违纪作弊等情况以及影响考试的偶发、突发事件等。
   4.负责填写《考试巡查记录表》。
   5.巡视人员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监考教师
   1.领发试卷: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无纸化考试仅需领取《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组织考生签名;核对试卷标题与应考科目一致后,按时当众拆封试卷,向考生发放,并提醒考生认真填写好自己的学号、姓名和办学单位名称。
   2.检查证件:监考人员发放试卷前,应督促学生签名,并逐个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考生与证件照片是否相符。发现证件不符或无证件者,应令其退出考场。
   3.核实人数:监考人员在开考后,必须认真核实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准确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试卷袋上的有关内容(无纸化考试仅需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4.执行考纪:监考人员根据考试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考纪。对作弊考生,监考教师应及时终止其考试并清离出场,同时,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考点办公室。
   5.提醒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
   6.离场把关:在考生离场的同时,监考教师应收理其试卷和草稿纸,杜绝考生将试卷(含空白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7.清理试卷: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好考卷份数和每份考卷的页数,同时将草稿纸收离考场。
   8.装交试卷:监考人员必须持收理好的试卷到指定的地点,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同时在试卷袋上注明实考人数和监考人员姓名,并立即连同草稿纸一起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9.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更改,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发现试题有错,应及时通知考点负责人核查。
   10.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标志进行监考。
   11.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2.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监考规则,带头遵守考试纪律,不串岗、不缺岗,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13.监考人员因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者,要追究其责任。
   14.监考人员既要维护好考场纪律,又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生病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通知考点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15.监考人员在责任范围内,需对本场考试的一切后果负责。
   16.监考人员必须按以上职责,认真做好监考工作。
   17.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监考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经指出不改正的。
   (2)利用监考之便,为考生违纪提供条件的。
   (3)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4)所监考场考生携带纸条作弊,监考教师没有按规定指出并做出处理的。
   (5)监考人员监内不监外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监考人员对违纪考生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8)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出现70%雷同试卷的。
   (9)所监考场试卷有丢失的。
   (10)场外组织答卷,协助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1)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更改答卷内容的。
   三、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考。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考试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迅速交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4.考生在考场内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吸烟或高声喧哗,保持考场肃静。
   5.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否则以作弊论处。(无纸化考试桌面仅能放置一台手机及证件)
   6.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严肃认真,独立答卷。严禁发生交头接耳、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交换试卷等行为。若发现有上述行为,均以作弊论处。
   7.在考试过程中,有拒绝、阻碍监考教师执行考试纪律,威胁监考教师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8.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请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一经发现,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9.除开卷考外,考生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等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10.试卷印刷如有错漏或字迹不清楚的情况,由监考教师向全体考生说明,考生不得相互询问。考生若有问题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给予答复。
   11.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作弊论处: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批评仍不改正者;
   (2)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者;
   (3)偷看、夹带、换卷、传递纸条者;
   (4)传借计算器等考试工具、开卷考试资料者;
   (5)考卷有相当内容答案雷同,且有明显作弊迹象者;
   (6)不对号入座,更改考号者;
   (7)接、打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8)在试卷上故意填涂他人姓名、考号者。
   (9)强抢他人试卷者。
   (10)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利用无线电工具作弊者。
   四、违纪处罚
   1.作弊考生,答卷作废,以零分计。作弊考生的试卷装订于原来位置,但须在试卷第一页页头未密封的地方加盖“作弊”章。
   2.作弊考生,根据作弊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3.作弊考生,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将根据其认识和悔改表现,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再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其它
   (一)平时成绩的评定和上报
   平时成绩的评定是加强教学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办学单位在评定和上报平时成绩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各办学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平时成绩的管理。
   2.根据《大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普通成人教育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方案》,平时成绩占期末成绩的40%,其中,见面考占10%,考勤占15%,作业占15%。
   3.各办学单位在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向责任课教师明确平时成绩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向教师下发《大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表》。
   4.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原则上按《大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表》中设定的项目进行。
   5.任课教师必须根据平时成绩评定的基本要求和课程特点,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公平、公正、合理地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最终使平时成绩既能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又能促进学生平时的自主学习。
   6.任课教师上报平时成绩可用《大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表》,也可用《大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期成绩登记表》,具体由各办学单位确定。
   7.任何形式的补考都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二)见面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见面考,其目的旨在检查学员平时自学情况,并督促学员按时参加面授,教师通过见面考试了解学生平时学习的情况。为使见面考有效开展,特作以下要求:
   1.见面考由各办学单位组织完成。
   2.见面考必须在每门课程的第一次面授时就组织完成,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3.见面考可以是开卷,也可以是闭卷,但必须有一定的题型、题量,考试时间1-2小时。
   4.见面考的内容应围绕教材和作业确定,不能脱离教学内容。
   5.见面考一律不得安排补考。缺考的学生,见面考成绩以“0”分计。
   6.各办学单位对见面考试一定要认真组织,不能流于形式。
   7.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办学单位见面考的组织情况将进行随机抽查。
   (三)命题管理
   1.命题依据
   (1)所选用的教材、教学指导纲要和作业。
   (2)本学期的教学内容。
   (3)完成试卷需要的时间、设施和手段。
   2.基本要求
   (1)每科考试,命题教师均应根据命题依据,同时提交A、B两卷基本等值、内容不同的试卷及标准答案,每卷满分为100分。
   (2)考题必须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准。命题教师应围绕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拟定命题计划。
   (3)考题一般应有检查学生的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的内容。命题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及要求决定上述各项内容所占的比例,认真编写、筛选和组合试题。
   (4)命题应有科学性。试卷要有相当的题型、题量,难易比例要适当。考题中,基本要求、综合要求、较高要求三部分内容均应有所反映,名词解释、填空、选择、简答、论述等题型均应有所安排,各部份内容所占比例应科学、合理。在教学正常、命题正常的情况下,学生实际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即成绩优秀的和差的占少数,成绩中等的占多数。
   (5)考题叙述应准确、清楚,不允许有任何错误,避免出偏题、怪题,考题编排应坚持由易到难。
   (6)考题的评分标准应与题目的实际难易程度相符;评分标准应科学化、具体化,减少评分的随意性;标准答案应反映出解答进程及答题要点。
   (7)命题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命题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忠于职守,保证不漏题,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8)试卷的密封、签收等手续应完整、清楚。
   (四)期末课程考试资格审查
   期末考试资格审查旨在进一步督促学员端正学习态度,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未按课程学习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1.期末面授时数达不到课程面授学时的70%者。
   2.平时成绩不及格者。
   (五)补考、缓考和缺考
   1.补考:有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两种。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应参加正常补考。每学期的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或下一次面授时进行。每学期补考科目不超过5门。通过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者均按60分记。
   2.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需在考试前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或医院证明等)向办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作为缓考处理。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各办学单位组织的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不办理手续的,按缺考处理。
   缓考手续的办理由各办学单位自行完成即可,但在上报成绩时需注明“缓考”字样。学员办理缓考手续的相关材料各办学单位应存档备查。
   3.缺考: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的,按缺考处理。缺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视其认识和态度,决定是否让其参加毕业前补考。
   (六)期末考试成绩的管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含补考、缓考成绩),均由各办学单位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3月或9月)30日前,通过“大理大学成教管理系统”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
   2.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一律不计平时成绩。
   3.继续教育学院用“大理大学成教管理系统”对成绩进行统一管理,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二个月15日前对外发布成绩。
   4.各办学单位可以通过系统对成绩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学生可以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查询成绩。
   (七)查分
   凡对成绩有疑问或参加了考试而未下发成绩者,均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各办学单位提出查分。过期而未提出查分者,各办学单位可不再受理,后果由学员自负。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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