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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2/23 11:13:00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生退学退费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文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退费对象:按照《文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的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退学按《文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学手续后,符合退费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条  退费范围:学校按年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学校代收代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退费标准
   1、因疾病、意外伤害(需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或应征服兵役(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申请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就学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习过程中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死亡的学生退费,参照本款执行。
   2、因家庭或学习原因申请退学的,学年内就学时间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退还9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1个月但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退还70%的学费、50%住宿费;超过3个月但在1学期(含1学期)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不退还住宿费;超过1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3、因参加工作、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退学的,按学期计退学费,不退住宿费。在学年第一学期退学的,退还50%学费;在第二学期退学的,不退学费。
   4、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学年第一学期内办理转学的,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转学的,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5、因受校学校纪律处分被劝退、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6、退学学生申请退费须提交退费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和缴费凭证,无缴费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7、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退学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申请退费的退学学生须提出书面的退费申请,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凭证和经教学系、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学校领导审批的《文山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文山学院学生离校单》报教务处初审,经校长审批后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文山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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