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登陆      新生报名      

联系方式

       手机号:18096033239
        QQ:479251939在线咨询
        QQ:479251939在线咨询
        欢迎来电咨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成考资讯  18096033239(拨打)  18096033239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成考资讯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2/15 20:5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学生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健全管理制度,因材施教,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施。现特对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信(电函)(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相应的教学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按时到校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按实际授课学时算)。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上课、实习、均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事先到所在教学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关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要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各教学系分管成人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由成教处领导批准。病假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课者,或未经批准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论处。理论性教学环节,学生旷课以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关教学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学生旷课按每半天四节计算。无特殊原因而迟到或早退三次,迟到早退一次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节计算。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并由教务科予以通报。
   1、一学期累计旷课11~16节,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20~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40~50节,给予留校察看和重修该门课程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退学处分。
   第七条 第二学历学生或已获得自学考试相应课程单科合格证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所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在原学历学习中考试合格,且时间未超过三年。
   免修课程的考核的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课程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安排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计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主要课程,由成教处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九条 学生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
   1.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得出课程的期末成绩。
   2.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查,考查成绩以五级制记分。
   3.考查规定成绩如下: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五级制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第十条 每门课程在考核前,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共同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准参加期末考核。
   凡属下列事由之一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1.凡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因病因事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结束,各班主任及时将学生的成绩载入记分册,由各教学系上报成教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交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各班主任要尽快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将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教学系,以便安排补考和重修。
   第十四条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三周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如若学生对补考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不得再补考,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及格后可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不得再补考,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及格后方可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并附因病(因事)有关证明材料,由任课教师和所在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教学系审查批准,方可缓考。事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能视作缓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旷考论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评定与记载和正常考试相同。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能申请补考,只能重修。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缓考,不能申请再次缓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擅自缺考,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得补考。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上述错误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系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学系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也可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条 高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文娱、科技或专业等方面竞赛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免考。免考成绩一律按班上平均成绩计算,并根据竞赛获奖情况另加奖励分。如学生不满意该成绩,可参加补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录取时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所谓专长,由本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认定);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应由本人申请,具体手续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1.本校内的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并由成教处领导同意,原专业教学系领导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2.本省内的转学,先由转出学校向转入学校发函推荐,并附学生的政治、健康和学生成绩档案,经转入学校审查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送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年开学前或开学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已满一学期者;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3、由成人院校转入普通院校者;
   4、高升本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该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也可半年为期),经成教处及所在教学系批准可续修,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院卫生所复查合格,出具证明,方可复学。
   2、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能复学,取消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由教务科长签署意见并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院卫生所的复查意见,经成教处审批,方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准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本科学生在同一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3、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三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成教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成教处自行确定。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优秀学生”的材料可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动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处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开除学籍处分,由各教学系提出意见,经成教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并上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有关部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为:德、智、体诸方面,包括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六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进行补考。
   第四十七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后,因某种原因遗失、需补办毕业证书的,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
   1、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而无悔改表现,毕业前或毕业后均不准许补考,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未达到规定退学条件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可一年后再回校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3月修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成人高考网上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