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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4/1/29 9:32:00 |
成都师范学院文件 成师院政字〔2020)49号 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88]学位字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学位[2019] 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四 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 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4) 10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 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 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成都师范学院学籍、考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成都师范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都师范学 院学习的成人髙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省自考委和成都师范学 院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髙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 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 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 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 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 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以在校生身份或取得考籍后参 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等同于 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四)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 课程”考试且通过,或以成人教育本科专业三门“主干课程”成绩替代。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人髙等教育本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 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被撤销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一)经查实,因弄虚作假而获得学士学位者; .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由二级学院、教学点通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上 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它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 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PETS3、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英语四六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加盖考点学校教务处公章); 5、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原件或成教成绩单原件; 6、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2张1寸蓝底照片; 8、考生承诺书。 (二)初审:由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 上述所交的有关材料。 (三)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点等单位报送的 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召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审 核意见,将拟授位和不授位名单报校学位办。 (四)审定:学校学位办汇总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颁证: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经公示 无异议,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 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六)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在授位后一个月之内向教育部学位授 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授位数据,并申请学校管理员审核;校 学位办审核通过系统数据,提交省学位办审核。 第九条 成人髙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 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理、保存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申请、审核、评定和授予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与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60个工 作日内可向学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 意见,报校学位办复审,形成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 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办理相应证明书,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 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考网上报名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