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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9 9:32:00 |
为了维护学校权益,促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学历成人教育、高等学历自学考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包括继续教育函授、业余、自考),均应签订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签订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应参照学校统一的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协议)所含基本条款必须完整、清楚(包括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分成办法等)。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清楚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签订前应要求合作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证明 材料,并保留其复印件以便核查。不得与校外非法人资格单位签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 第四条 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签订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签订程序 1、各二级学院与合作方参照学校协议范本,协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条款,由各二级学院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签字后,将协议初稿(附合作方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初审。 2、继续教育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对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将初审的修改意见反馈各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的意见,修改和补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分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审签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报学校审计处、分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审签。 5、审签后,经甲乙双方签字,学校办公室盖章后由校办、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及合作方备存,继续教育学院保存审签件。 (二)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签订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与合作方参照学校协议范本,协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条款,拟定协议,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审计处审签,再交分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审签。 2、甲、乙双方签字后,学校办公室盖章后由校办、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及合作方备存,继续教育学院保存审签件。 第五条 签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加盖“成都师范学院”公章。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签订时限一般以该项目办学周期为限,实行一事(年)一签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规定的办学行为仅限当届招收的学生,不得跨年度生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分别编号)。 第八条 实行谁主张,谁就代表学校履行合同(如二级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主要是指自考办学点),负责全程监督合作方的相关办学行为全过程。如发现合作方有违反合同(协议)的行为,须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中止合同(协议)等措施。 第九条 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是办学收入结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履行中需要变更或中止时,办学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或变更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签约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合作双方不得单方面修改、中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中止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校外办学点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文本由成都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成都师范学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考网上报名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