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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函授教学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20 11:49:00
   为维护函授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高等函授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教学准备   1.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   2.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根据函授教学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3.开学前,应将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学员手中。   4.函授学员参加面授、实验、集中答疑辅导、考核、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以保证各个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二、自学   自学是函授学员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   1.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编写自学指导书和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要对本课程作纲要性说明,注重重点、难点内容的提示,每章要提出学习要求和小结,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内容。自学指导书要简练、明确,不要过多地重复教材内容。自学进度表要对该课程的内容作明确适当的安排,完成自学作业,自学进度表按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安排。   2.函授学员应按照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制订个人自学计划,认真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做好学习笔记,按时完成作业并寄交办学学院的成教部或函授站,养成有计划的、自觉的自学习惯。   3.在函授学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学院应组织函授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活动,促进函授学员的自学。教师对函授学员的自学及学习小组给予指导。   4.任课教师要检查函授学员的自学和作业情况,认真批改作业,评定成绩。   三、面授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学员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   1.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集中面授,组织实施教学过程。   2.集中面授的教学任务,由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担任函授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的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3.教学计划中主干课程的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35%。   4.面授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函授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5.面授教师应认真备课,编写面授提纲。面授在保证教学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6.各门课程的面授日程和规定的学时数不得擅自变动,以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7.函授学员应按时到校参加面授活动,不得旷课。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应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函授学员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作业   作业(包括自学作业、面授作业)是函授学员在自学的基础上,对课程基本内容进行消化和运用的过程,通过作业培养函授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函授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1.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精选或编写面授作业题;作业题要求符合课程内容的教学要求,份量要适当。在面授结束时交主讲教师,教师根据作业质量评定成绩。面授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 2.函授学员必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交批;不按时完成作业者不得参加考试。   3.任课教师对函授学员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面授进行讲解。 4.学生要在认真阅读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基础上,独立完成各门课程所布置的自学作业,并按规定时间寄交各函授教学科。凡不按时寄交作业者,其作业成绩按零分记入课程结业成绩。教师根据函授学员的自学作业质量评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   五、答疑辅导   答疑辅导是教师指导函授学员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1.集中面授时的答疑辅导,由面授教师担任。答疑辅导时,教师应注意启发函授学员思考。    2.答疑辅导形式有集中答疑辅导、个别答疑辅导、书信答疑辅导和网上答疑辅导。对函授学员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可进行课堂集中答疑辅导;对于个别存在的疑难问题,可进行个别答疑辅导;对于函授学员来信提问可采用书信答疑辅导。   六、实验   实验是培养函授学员动手能力和巩固所学知识的主要环节。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   1.函授学员在实验前必须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要求和实验方法。   2.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开出相应的实验,当地确实无法开出的专业课实验,由相关学院安排在校内进行。   3.实验结束后,函授学员应认真写出实验报告,无实验报告者,不予评定成绩。   4.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函授学员的实验报告,并评定成绩。    5.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作为一门必修课,单独记载成绩;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     七、考核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和质量的必要环节。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1.考核由学院组织教师命题。试题要符合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覆盖面要宽,难易程度适中,试题应与全日制同专业同层次水平大体相当。   2.每门课程必须准备两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同时配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由教研室主任审阅、签名。试题用A4纸打印并交电子文档,附图清晰,文字规范。   3.试卷应有专人印制、封签和保管。   4.做好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监考人员严格办理试卷的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在考试中派专门巡视人员。   5.考试时设立标准考场,每个试场设2名监考人员。试场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试中使用统一的答卷纸和草稿纸。   6.阅卷教师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客观、宽严适度,如出现误判应及时更正,并在试卷更正处签名。 7.试卷须在送评之日起一周内评阅完毕,由评卷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连同全部试卷送交教学科。 八、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函授学员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成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   1.各系负责毕业设计的组织实施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集中到学校进行。   2.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编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目的、要求、基本内容、计算、实验及说明、时间安排、参考资料等。   3.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应优先考虑结合教学和生产实际的题目,也可选用有一定依据的模拟题目。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由函授学员选报。   4.指导教师对函授学员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了解和检查函授学员毕业论文(设计)情况,解决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持。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由所在院(系)确定。本科生论文答辨全部在学校进行。 6.指导教师负责评阅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本科生应通过答辩来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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