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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4/1/2 11:45:00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致力于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社会建设。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专业调整,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开展招生工作。学院严禁通过个人、中介机构及培训机构代理招生和收费。禁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虚假不实承诺、乱收费等有损学生合法权益和学院办学声誉行为。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七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道德修养、具备学习条件和能力的在职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升本科考生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当年下发的《全国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制定专业招生计划,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依据参加国家成人高考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符合成人高考加分政策考生,根据招生文件规定学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确定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凡是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学院均会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和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习与毕业
   第十三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科升本科基本学制2.5年。
   第十四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足额交纳费用,由学院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提交申请,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区、市)政策调整,学院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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