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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务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 11:4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务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现根据《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黑教高 [2003]329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务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属函授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函授站考务管理工作应接受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考试组织工作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领导下由教学管理科负责。其职责是:研究和制定考务工作的制度和各项规定;对试题审查、验收;对整个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六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加深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不得划考试范围、暗示考试题目,更不得泄露考试内容。   第七条 考试前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使学生正确对待课程考试,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   第八条 考试期间、地点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并至少要提前一周通知到学生。   第九条 考试按照统一时间进行,不得随意延长。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签到入场参加考试。 第三章 命题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命题内容应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即考试内容是学生应该掌握的基本的、主要的、重点的内容,以及学生运用书本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命题的覆盖面应达到所用教材各章节的70-90%,以便考查学生对该学科全部知识掌握的情况,要避免出现命题覆盖面过窄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应各占一定的比例。客观性试题主要考查学生的记忆力和掌握知识的准确性,命题要注意正确答案的唯一性。主观性试题主要考查学生的理解力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命题应密切联系实际。两者所占比例一般是:前者占50%—60%,后者占40—50%(不同学科根据自身特点,比例可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试题的类型不低于五种,以保证试题的量和覆盖面。试题类型大致有:概念题,选择题(含单选、多选),判断题,填空题,改错题,计算题,简单回答题,论述题,分析题。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五种以上类型命题。
     第十四条试题要有确定的、没有争议的正确答案。各试题之间内容不得交叉重复。试题不能泄露条件,或成为其他试题的答案和答题线索。 
       第十五条 试题文字表述要简明、清晰、准确。不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词语。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科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命题原则,对考试课提出命题要求并组织命题。
   第十七条 所有参加命题的教师要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第四章 试卷印刷、分发、保管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科负责组织试卷的排版、校对、分卷、封卷及保管工作,并负责印制试卷。在整个试卷印刷及分封过程中要做到准确无误,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教学管理科组织阅卷。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并填写《学生成绩表》。《学生成绩表》由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签字,并经教学管理科审查后,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 阅卷完毕,试卷由教学管理科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查询。试卷保存期一般为3年。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30名考生设立一个考场,每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分发试卷前,一定要认真检查试卷科目、专业及考试时间等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考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的有效证件,认真检查考生填写的学号、姓名等是否正确,如发现冒名代考,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及时查处。如有考生故意吵闹扰乱考场,考点应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等举动(包括未遂),应立即没收其舞弊材料。凡有违纪、舞弊情况,应在“考场记录”上填写清楚,并与舞弊材料一起及时上报(放入试卷袋)。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交谈,对试题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试题字迹不清的可向考生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统计和记录工作,按试卷装订要求认真装订好试卷(应将缺考学员的试卷一起按序装订)。各考点要对试卷装订情况认真地进行验收和检查。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也不准提前将考生放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考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巡考者除外)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对少数工作马虎、违纪和对考生舞弊制止不力的监考人员,除扣发监考费外,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监守自盗、泄漏试题、徇私舞弊,按国家保密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一)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第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 传递纸条、书籍、交换考卷;
       (三) 答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无论看与否);     (四)  利用文具盒、衣物、身体某些部位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无论看与否);      (五)  接听或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携带并使用除容许带入的一般算术计算器及工具以外的电子信息产品(若确认该产品不具备为考试提供信息的,亦视为扰乱考场秩序,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     (六)  社会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七) 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     (二)  隐瞒违纪作弊事实。   第三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作弊者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试卷管理人员、成绩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贿赂,泄漏试题、为学生提分,说情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即按情节轻重给予教学事故论处,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各科成绩(学籍档案记载成绩)根据该科结业成绩、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测验、考勤等。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补考成绩采用“及格”或“不及格”字样记载。补考成绩的记载不含平时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科成绩以“违纪”字样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符合免考规定的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须经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申请,由教学管理科审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免考该课程。成绩以原始分数记载,并注明“免考”字样。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实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函授站(点)两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由教学管理科签发。   第四十一条 学生成绩签发后,教学管理科应以学期分别用纸质、磁盘、光盘等形式备份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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