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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23 11:14:00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湘财院院发〔2017〕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财经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或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或函授站点请假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附现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报到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注册学籍,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的取消学籍。
   第五条  每学年上学期期初(每年4月份以前),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或函授站点办理注册缴费手续,注册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并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以上为及格。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跨学期授课的课程,如每学期均有考核,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函授站点请假(因病须有医院证明),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缺考课程,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经批准缓考者,可在下学期补考期间参考,视同正常考试。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在考试中违纪者,将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成人教育考场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学生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学习,须事先向函授站点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考试成绩30%。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两次,第一次在下学期期末考试期间进行,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与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若已学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
   (一)通过湖南省或外省成人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或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
   (二)英语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现在读的非英语专业的公共英语课。
   (三)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或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四)计算机专业的专科以上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五)持有与所学专业同层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同课程。
   (六)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学过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等相当的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数不得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使用伪造的证书、成绩证明(成绩单)办理课程免修者,一经查出,取消免修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在毕业生成绩表的成绩栏内一般记“免修”字样。
   第十六条  申请课程免修,需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和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四章  转学、转站、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调动工作,任职地区办有同类函授(业余)教育的可以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调动工作,任职地区设有本院函授站点,并有相同专业相同年级者,可以转站。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转专业,因工作变动,现任职性质与所学专业不相符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必须补学新专业已开过的全部课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文科转入理科、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
   (二)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入入学考试加试科目不同的专业。   
   (三)进入二年级的学生,不得再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所在函授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需本人申请,原学校同意,并提交省级教育部门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已学课程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手续。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各层次的学制按教育部的最低规定年限执行,最长学习期限不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需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或任职单位证明,函授站点同意,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及任职单位或医院证明,向函授站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二)经补考各学年累计四门课(含)以上不及格者;
   (三)无故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和其它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六)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向所在函授站点写报告,由函授站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6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限,到期按学校的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申请审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有一门(含)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三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和结业成绩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为准。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未满一年的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其证书与成绩表等填写的姓名须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以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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